1.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及孩子成长阶段的变化,根据之前在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可能已经无法满足孩子的日常开支,此时可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同时,若支付抚养费一方确因客观情况变得经济困难,其亦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较低抚养费。但是,无论是增加或降低抚养费,都必须向法院明确变更后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依据,而不能简单地提出要求变更,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决。抚养费纠纷中对抚养费支付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子女现阶段每月的日常支出情况,同时参考双方的收入情况、生活当地的物价水平等因素。
2.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仅会支持按固定期限支付抚养费,如按月或按季度等。但因客观事实需要变更为一次性支付的,需提供充足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同时,要注意计算清楚一次性支付的金额以及把相应的计算标准列明。为避免日后再酿纠纷,同时亦应在诉求中列明在具体期限前将抚养费支付至具体的银行账户等。
3.变更抚养费支付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但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高中就读的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支付能力的父母仍然承担抚养费支付责任。同样地,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因此,具体案件中可根据子女的成长情况与父母自身的经济状况,提出延长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或提出停止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4.除了对上述三个方面提出诉求外,子女亦可向父母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处在分居期间的,孩子由父母一方抚养,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向法院要求支付此期间另一方应付未付的抚养费。另一种情况是,父母协议离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拖延支付已约定的抚养费的,子女亦可向法院起诉追讨其应付未付的抚养费。而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若一方拖欠支付抚养费,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汤某甲与汤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中,[1]汤某甲的母亲吴某与汤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月19日生育汤某甲,后夫妻感情不和,于2007年7月29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汤某甲随其母亲吴某生活,由汤某乙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但是对于应支付给汤某甲的抚养费,直至2011年年底,汤某乙分文未付。于是汤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乙一次性支付2007年7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汤某甲母亲与被告离婚时,曾约定汤某甲随其母亲生活,由被告支付每月生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应为合法有效,现汤某甲根据该约定向汤某乙主张其权利,应予以支持。汤某甲一并主张2007年8月1日至2011年年底的抚养费,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