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具有可给付性,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当然可就其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既然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法定债权,债权即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并在抚养费案件审理中,采纳上述观点对案件作出判决。另一观点认为,如果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大量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客观上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不宜就此作出规定。本条在修订时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实际情况,删除了子女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已失效)第196条第3项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保留重申了上述关于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关于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问题在《民法典》上已有定论,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