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在物质上、生活上提供生活供养和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精神上的相互支持与慰藉。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以一方具有需要抚养的情形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重病、残疾和有经济困难等需要扶养的配偶,具有提供供养、扶助的责任。因此,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配偶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抚养费。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或者双方就扶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产生争议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已有配偶的情形下,其父母是否仍具有抚养义务?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即形成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从缔结婚姻起共生,是婚姻和家庭共同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础。产生夫或妻一方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无论发生在婚前或是婚后,配偶均是承担供养、扶助的义务的责任主体。但如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患病所需医疗费等开销确实超出其配偶的能力范围时,可以请求不能独立生活一方的父母给予一定帮助。父母自愿为成年患病子女支付医疗费用的,亦无权向其子女的配偶主张该部分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互相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即夫妻之间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建立,随配偶身份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据此,在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或消灭后,双方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时,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应承担起抚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