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工授精子女,无论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要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人工授精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如在结婚前或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即可,还是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并且人工授精子女也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我国《民法典》虽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明确界定,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一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予以保护。即一般情况下,只要人工授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该子女出生后不论父母的夫妻关系是否因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该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14](2)以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即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必须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则不能直接适用本条规定。因孕育载体为女方,这里主要指丈夫不同意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形,即若丈夫不同意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受胎,而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授精并孕育子女的,原则上不适用本条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对于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需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就此达成一致。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人;若夫妻双方未协商一致,或一方未表示同意另一方擅自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则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有关婚生子女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男方同意,女方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那么所生子女与丈夫既无血缘关系又非其意愿,男方有权否认同该子女的亲子关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但不可一概而论,如下情形:未经一方同意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也可能成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事后丈夫也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并且实际抚养了该子女的,则可以从其实际行为推定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孩子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说,“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不仅仅为书面形式,在一定情形下,还包括口头的、根据实际行为推定的,以及事后追认的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即在同质人工授精情形下,该子女系使用夫妻二人的精子、卵细胞用人工方法授精而生育,该子女与夫妻二人均具有血缘关系。是否就此直接认定同质人工授精情形下,不论夫妻双方是否一致同意,该子女与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定亲子关系?一般情况下,同质人工授精,无论丈夫是否同意,所生子女均应视同夫妻双方婚生子女。至于丈夫的权利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