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隔代探望权的处理,一是确定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的考虑要素,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苏某某、王某甲夫妇作为老人,因其儿子已经去世,能经常探望孙女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符合尊老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其次从人情层面来看,基于血缘关系的伦理亲情可以判决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隔代探望孙子女,不让祖父母探望孙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故于情于理均应在本案中保障苏某某、王某甲夫妇探望孙女王某丁的权利。二是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现有法律未就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进行明文规定。由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孙子女的父母和孩子三方配合,受各方关系亲疏、性格相投程度、孙子女本人的意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作为当事人家庭关系以外的人,无法在案件审判和执行的短时间内了解清楚各种因素。在探望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探望方式主要有三种裁判类型:一是看望式探望,探望权人前往孙子女的居住场所进行短期看望;二是留宿式探望,探望权人将孙子女领走,和孙子女短期共同生活后将孙子女送回;三是陪伴式探望,双方确定时间、地点,共同陪伴孙子女进行交流、娱乐等活动,然后探望权人离开。三种裁判类型的选用因家庭情况、抚养情况、孙子女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其具体的行使应保障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尤其应该考虑被探望人自身意愿,不应对被探望人现有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造成妨碍。本案中,苏某某、王某甲夫妇思孙心切,为了实现对孙女的探望权,甘受舟车劳顿之辛苦,向法院承诺愿意每次探望时均自外地来锡,王某丁亦向法院表达了可以在母亲的陪伴下与祖父母见面的意愿。法院根据被探望人王某丁的实际学习、生活情况及意愿,对苏某某、王某甲夫妇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进行确认,并要求张某予以协助,有利于维系并增进祖孙亲情,系在司法裁判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