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民法典规定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并不代表“遵从”或“听从”,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未成年子女受到其年龄所造成的认知局限性,可能仅仅因为父母一方教育方式的严苛,或是一时的忽视或责骂而选择另一方,作出较为情绪化的判断;二是父母产生离婚纠纷时,可能会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诱导,从而导致孩子产生片面的认知;三是无意间的情感“绑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同情心,甚至有些孩子心理较为成熟,更加懂事体贴,愿意为了照顾家人的感受而放弃自己的真实想法,在此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许会基于情感的牵绊而表达出不符合自己真实想法的意愿。综上所述,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归属或变更的问题上,除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外,更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各方的经济能力、收入水平及稳定性,所能提供给孩子的生活、学习及成长环境,对孩子的付出和陪伴程度等具体情况,兼顾实际妥善处理,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司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