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于200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04年9月10日生育女儿钟甲,2017年8月31日生育女儿钟乙。2019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市××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大女儿钟甲由男方抚养直到完成学业,小女儿钟乙由女方抚养直到完成学业,男女双方享有探视权;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婚内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小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女方一次性补偿15万元给男方。离婚后原告听说小女儿钟乙是被告与其他男性所生,于2019年12月13日委托了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其与钟乙做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原告钟某某不是钟乙的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被告明知钟乙并非原告的亲生女儿,仍对原告隐瞒,使原告承担了不属于原告的抚养义务,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为抚养钟乙支出的抚养费39000元给原告(按每月1500元计算);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1.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钟乙的抚养费;2.被告应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并因此生育一女钟乙,原告提交的粤南[2019]物鉴字第4590号《广东××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原告钟某某不是钟乙的亲生父亲,被告蔡某某对此证据无异议,也未就该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认定钟乙不是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尚未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钟某某不是钟乙的亲生父亲,无义务负担钟乙的抚养费,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钟乙负担的抚养费。经查,原、被告双方离婚前共同抚养两个小孩,自钟乙2017年8月31日出生至2019年10月29日家庭生活开支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计算原告个人负担钟乙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情况,原告未能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蔡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钟乙的抚养费是由其个人负担。
结合本案实际,对钟乙自2017年8月31日出生至2019年10月29日原告个人负担的抚养费根据本案实际酌定为20000元。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女,违反社会公德,给原告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被告提出原告违反夫妻间互相忠诚义务的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可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0元。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钟某某抚养费20000元;二、被告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钟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出现了一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性行为并因此生育子女的情形,因此出现了欺诈性抚养现象。
一、欺诈性抚养的含义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由于中国社会对家庭子嗣的看重,欺诈性抚养问题始终是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无抚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欺诈性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对于如何确定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抚养费数额,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不一。该抚养费数额原则上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由于被欺诈人往往不会保留其在抚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单据,故其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靠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不一,法院可以结合受欺诈人的年龄、生育水平、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和相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本案中,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系对婚姻关系的不忠;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与他人生育一女的情况,使钟某某误认为钟乙系其亲生,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抚养钟乙,在离婚时与蔡某某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受到了财产损失及人格权侵害,符合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要件。钟某某因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遭受了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故其主张蔡某某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认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欺诈性抚养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冲击,在传统观念里,家庭子嗣是最重要的人伦关系,欺诈性抚养不仅损害了受欺诈方的感情,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更重要的是让受欺诈方承受熟人社会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法院应通过审判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杜绝欺诈性抚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