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及房产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是社会热点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是对婚前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性质和归属的认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对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为赠与对象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似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首先,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故该行为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存在争议。基于特定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宜认定为赠与。而且,现实中父母对于子女出资即便是赠与性质,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故在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更适宜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用子女名义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其次,判断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通常,婚前出资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新司法解释巧妙地利用出资时间节点,将这种赠与的真实意思直观地表达出来。但是,若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合理原因的,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看,一般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具有合理原因的,则应结合出资人与登记人的法律关系及出资情况进一步认定。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之目的,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故房产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总之,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法律关系和产权认定,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特殊身份关系、涉案房屋登记时间、日常婚嫁习俗等情况综合考量,客观判断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