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策略如何证实该部分财产为遗漏的共同财产,特别是涉及现金资产时?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可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发现有涉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的,对该部分财产可予以追回。但是,有鉴于一方当事人名下可能存在多个账户、账户间频繁的财产流动使得所牵涉的财产线索繁杂,一时难以梳理。而法院为了实现庭审效率,往往会要求当事人尽早明确要分割的财产范围。一旦明确了财产范围,当事人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往往只能另案处理。但如何在离婚案件结束后,还能凭借财产线索去查明遗漏的财产范围,特别是现金资产的范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因离婚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很难凭借新发现的财产线索自行调取对方的财产,也难以在未确定明确的财产范围的情况下,让法院认定是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而受理立案。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使已明确诉讼请求,审理案件的法官亦已明确不在本案处理新发现的财产,也必须在庭审中对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明确提出,同时要求法庭记入庭审笔录,以为后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做好准备。
(二)实战技巧分割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同时,笔者认为,一旦发现遗漏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虽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但还是尽早收集证据提起诉讼,避免对方转移财产难以追回。此外,避免在《离婚协议》当中使用模糊地语句,如“××财产已分割处理完毕,双方无争议”,这种做法容易对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带来人为的障碍。因此,笔者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应详细写明各项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案,避免因此产生纠纷。